日本的經濟
明治維新
- 派遣使節團到西歐考察文物制度
- 聘請外國顧問來教導西歐先進技術
- 法律、制度、軍事、產業、教育
- 紡織、礦業、鋼鐵、造船、鐵路
- 郵政、電信、電話
- 歐洲尚未普及的股份有限公司
- 1878 年,明治 11 年,東京證券交易所於兜町設立,表示當時已有足夠數量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
- 近代化的財源,取之於農民的租稅
- 興建官營的工廠及造船廠,後移交給民間經營,因此形成了大企業及財閥
戰前經濟
- 產業由三井、三菱、住友財閥佔領
- 工業發展快速,農業相對落後,仍保留封建的地主及佃農的關係
- 近代的勞資關係並未確立,勞工薪資及勞動條件惡劣
- 勞工及農民生活水準低落,國內消費需求不高,導致不得不往海外市場發展
早期企業
- 日本的初期股份有限公司中,已具備所有權與經營的分離情形
- 三井家族雖然擁有眾多的公司,但其經營完全委任給大學畢業的優秀經理,家族絕少插手公司經營
- 企業只將部份利益分給股東,他們較注重的是設備投資與公積金
- 大企業的經營,並非私人的行為,而是一種奉獻
戰後經濟民主化
- 財閥解體
- 解散財閥家族所組成的持股公司,令其支配下的企業分離或獨立
- 由持股公司整理委員會提出解散財閥的方針
- 解散持股公司
- 排出財閥家族對企業的支配力
- 將持有股票分散化
- 獨占禁止法
- 過度經濟力集中排除法
- 真正被命令分割的企業只有日本製鐵、三菱重工業、王子造紙等 11 家公司
- 這些獨立的企業,由於互相競爭,形成高度成長的基礎
- 農地改革
- 國家強制收買不在地主的全部農地,及在村地主所擁有的超過1公頃的非自耕地
- 便宜的賣給佃農
- 佃農變成自耕農,其經濟情況顯著向上,購買力增加,也構成經濟成長的原因之一
- 扶持工會
- 勞動三法,1946 年 工會法、1947 年 勞動基準法、1946 年 勞動關係調整法
- 1945年,日本參加工會的勞工只有 38 萬人,至 1947 年底,參加工會的勞工已經超過 500 萬人
傾斜生產方式
道奇路線
韓戰特需
高度成長期
- 帶動因素
- 國內:建立自由市場、內需擴大、高儲蓄率提供設備投資資金、低軍費負擔
- 國外:IMF 與 GATT 自由貿易體制、固定匯率提高出口競爭力、廉價原油、韓戰與越戰特需
- 神武景氣
- 1954-11 - 1957-06
- 民間的設備投資增加近 40%
- 黑白電視、洗衣機、電冰箱三種神器普及
- 1956 年的經濟白皮書宣告日本的經濟已經脫離戰後經濟
- 外匯存款急遽下降,導致金融緊縮,設備投資過剩,因此經濟陷入不景氣
- 岩戶景氣
- 1958-06 - 1961-12
- 投資引來投資
- 消費革命
- 耐久消費財開始普及,肉類、乳製品、水果的攝取量增加
- 1960 年,池田內閣提出所得倍增計畫,1967 年就達到實質國民所得倍增的目標
- 春鬥,工會於春季進行一年一度的團體談判,勞工運動有秩序,也有效率
- 奧林匹克景氣
- 1962-10 - 1964-10
- 1964 年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行的建設投資熱潮
- 40 年不景氣
- 系列企業
- 伊邪那岐景氣
- 1965-10 - 1970-07
- 戰後最長的景氣
- 1968 年,明治維新後一百年,國民總生產 GNP 超越西德僅次於美國,資本主義世界的第二
- 列島改造計畫
- 1971-12 - 1973-11
- 日圓升值,日本政府擴大公共事業投資,減少所得稅以刺激景氣
- 日本銀行放寬金融政策
- 田中角榮內閣
- 造成土地與股票投機過剩,造成物價上漲與物資不足現象
石油危機
泡沫經濟
複合不景氣
日本企業
台日經貿
日本的政治
- 大日本帝國憲法
- 明治憲法
- 明治政府,1889 年,明治 22 制定
- 仿效普魯士憲法
- 隔年召開帝國會議,步入議會政治
- 東亞首部現代成文憲法,欽定憲法
- 立憲君主制
- 第一條規定: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的天皇統治之
- 天皇主權
- 天皇總攬立法、司法、行政之統治權
- 包含行政各部的官制、陸海軍的統帥、宣戰的公布、條約的締結
- 皇室典範異於一般法律,與憲法同為最高法規
- 帝國議會
- 兩院制
- 可於休會中,以天皇之名,發佈取代法律的緊急敕令
- 眾議院:公選議員
- 貴族院:皇族、華族、敕任議員
- 權限相等,但眾議院受制於貴族院
- 大正民主
- 世界經濟大恐慌,民主思潮後退
- 軍人掌權
- 日本國憲法
- 波茲坦宣言
- 1945 年,昭和 20,日本接受,宣布無條件投降
- 佔領日本的基本方針是日本的非武裝化與民主化
- 指示日本政府修改大日本帝國憲法,民主改革
- 保守勢力消極,認為戰爭的發生只是憲法運用錯誤
- 松本案
- 日本政府最初的修正案
- 沒有改變天皇主權
- 麥克阿瑟草案
- 盟軍總部親自起草原案
- 三原則
- 改革天皇制
- 廢棄戰爭
- 廢止封建制度
- 憲法改正草案要綱
- 1946 年 3 月 6 日公布
- 依照麥克阿瑟草案
- 憲法改正草案
- 眾議院及貴族院審查、修正
- 日本國憲法
- 1946 年 11 月 3 日公布
- 1947 年 5 月 3 日施行
- 有人說是美國人強迫日本人接受的憲法
- 第二條規定,皇位乃世襲繼承,但沒有關於退位的規定
- 三大基本原理
- 基本人權
- 基本人權乃人類經多年努力爭取自由之成果,為不可侵犯之永久的權利
- 全體國民,皆以個人身分受尊重。有關追求生命、自由及幸福之國民權利,除違反公共福利外,於立法及其他國政上,都必予與最大之尊重
- 國民主權
- 主權存於國民
- 否定明治憲法之天皇主權
- 和平主義
- 日本國民永遠放棄戰爭,及以武力之威嚇或武力之行使;為達此目的,日本不擁有戰力,並否認交戰權
- 基本人權
- 剛性憲法,修訂的手續極為嚴格
- 必經各議院總議員數3分之2以上之贊成,再由國會提議,向國民提案,並經國民承認
- 要獲得國民承認,必須經過特別的國民投票,或是在國會的選舉時進行投票,並必須獲得半數以上之贊成
- 天皇
- 不具參與國政的機能
- 形式的宣讀及舉行內閣或國會所決定的事項
- 國事行為,必須得到內閣的建言與承認,包含
- 任命國會指名的首相
- 任命內閣指名的最高裁判所長官
- 在內閣的建言與承認之下召開國會或解散
- 國事行為以外的工作,包含
- 席國民體育大會
- 植樹祭
- 參訪殘障者、高齡者、受災戶等設施
- 與外國的元首見面
- 波茲坦宣言
- 皇室典範
- 戰前:與憲法同為最高法規的二元體制
- 戰後:降階為一般法律
- 繼承規定:現行典範僅限男系男子繼承,不允許女天皇,且只限於嫡出(正妻所生)
| 比較事項 | 日本國憲法 | 大日本帝國憲法 |
|---|---|---|
| 公佈 | 1946年11月3日 | 1889年2月11日 |
| 施行 | 1947年5月3日 | 1890年11月29日 |
| 制定經過:制定動機 | 接受波茨坦宣言 | 自由民權運動之高漲 |
| 制定經過:制定中心 | 日本國政府、盟軍總部 | 伊藤博文、井上毅等人 |
| 制定經過:範本憲法 | 以美國憲法為主 | 普魯士(德國)憲法 |
| 制定經過:制定方法 | 由國民代表審議 | 祕密主義,國民不參與 |
| 形式 | 民定、剛性、成文憲法;最高法規(一元性) | 欽定、剛性、成文憲法;最高法規(與皇室典範之二元性) |
| 主權 | 國民主權 | 天皇主權 |
| 天皇 | 象徵天皇制 | 神聖不可侵。總攬統治權之元首 |
| 戰爭與戰力 | 絕對和平主義(放棄戰爭、不保持戰力、否認交戰權) | 天皇具陸海軍之統帥權;國民具服兵役之義務 |
| 人權 | 基本人權乃不可侵之永久權利。含生存權之基本權。國政上最大之尊重。 | 恩惠的臣民權利。受法律之限制。以自由權之基本權為主。 |
| 國會 | 國權之最高機關;唯一之立法機關;二院制。兩院均為國民代表;眾議院優越。具國政調查權 | 天皇之協助機關;二院制,貴族院為特權階級代表。無國政調查權 |
| 內閣 | 行政權之最高機關;議會內閣制;對國會負連帶責任 | 無內閣之相關條文。天皇之輔弼機關。首相由元老等之推薦而任命。對天皇負責 |
| 法院 | 司法權之行使;有違憲立法審查權;無特別法院;最高法院法官由國民審查 | 以天皇之名審判;無違憲立法審查權;有特別法院 |
| 財政 | 國會不通過預算時,不能支出。無國會議決,不能課稅、支出。 | 不通過預算時,可施行前年度預算。可依緊急處分課稅、支出。 |
| 地方自治 | 尊重地方自治之本旨;直接選舉自治體之長、議員;對特別法實行居民投票 | 無規定。中央集權色彩強烈。僅為中央政府之下游機關 |
| 修改憲法 | 國會提議→國民投票 | 天皇提議→國會議決 |
| 最高法規 | 基本人權之尊重。憲法之最高法規性。遵守條約及國際法規。有尊重擁護憲法之義務。 | 無規定 |
- 憲法是法律位階中地位最高的法規
- 違反憲法之法律、命令、詔敕等皆為無效
- 主權
- 決定國家政治方向的最高力量,例如:國民主權、天皇主權
- 獨立權:國家權力不受任何其他力量之約束
- 統治權:國家對領域內的所有集團或個人,具有絕對、最高的統治權
- 戰後,昭和天皇於1946年發表了「人間宣言」,從此天皇失去了神性
- 在日本,天皇在世時不能被稱為「(年號)天皇」。將現任天皇稱為「令和天皇」並不恰當,因為這是天皇駕崩後才會使用的「追號」,應稱「今上天皇」或「陛下」